第十条 申报甘肃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受理。省科技厅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省科技厅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对推动我省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初审。省科技厅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三条 函审。省科技厅根据引进人才(团队)项目的专业领域,聘请不少于7名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4名)进行评审。函审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架构、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函审未达到半数专家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1、现场评审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方面领导及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由9名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5名。
2、现场评审围绕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架构、学术及研究水平、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与潜力、引进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采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作创新创业项目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实地考察、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报批公示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综合函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监管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在3年内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区和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科技厅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产业化项目研发、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力度,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产业园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及获得《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证书》且处于管理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税金融扶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兰州海关等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财政资助
第四条 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发展投入,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人才发展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