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等七个办法的通知
(甘办发〔2011〕91号)


各市、州党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单位: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财税金融扶持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19日

  甘肃省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协调,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外、省外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与省内相关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凡是认定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可享受《关于加快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意见》及配套办法规定的项目扶持、财税金融扶持、住房保障、“服务绿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六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高层次创业人才。在石油化工、煤电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有色冶金、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航天科技、生物医药、信息技术等产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具有较好市场潜力,能够创(领)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有望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
  2、高层次创新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能够发挥领军作用、带动重点学科、突破关键性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3、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在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服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领域具有国际先进理念,掌握产业发展前沿,熟悉国际规则,业界影响较大、业绩非常突出的高层次人才。
  4、高层次实用技术人才。在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方面具有一技之长,能够突破关键技术、解决技术难题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其他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2008年以来,来甘自主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也可申请认定。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创新创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或丰富的管理经验,在相关领域取得突出成就,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有突出贡献者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国外、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2、国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担任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3、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骨干;
  4、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管理等奖项获得者;
  5、“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级“领军人才”等;
  6、在国外、省外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取得较大效益的创业人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