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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2012)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建设,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加快培育产业集群,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加快园区化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对象。
  各县、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经济特色,采取各种方式辟建的以生产加工型企业为主体的工业园区。
  第三条 认定条件。
  (一)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园区内企业关联度较高,已形成产业集群雏形,或产业方向明确,发展势头强劲。
  (二)集中启动,连片开发。土地集中使用,项目集中摆放,已启动面积0.5平方公里,或入驻企业10户以上。
  (三)基础良好,潜力较大。园区基本达到“七通一平”,具备企业入驻条件,并且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第五条 认定管理。
  (一)对市级工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工业园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建设进展较慢的园区给予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的,撤销市级工业园区资格。
  (二)我市现有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和正在申报的省级工业园区,直接纳入市级工业园区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市级工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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