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橡胶轮胎和石油炼制企业废气异味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东政字〔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长期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工业废气异味污染问题,改善公共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部分橡胶轮胎和石油炼制企业废气异味污染实施限期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期治理内容
(一)山东金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橡胶轮胎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对硫化、炼胶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装置的治理。
(二)山东华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7家石油炼制企业(名单附后)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源、污水收集处理装置等产生的废气异味污染的治理。所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实现厂界恶臭污染物达标。
二、限期治理时限
橡胶轮胎生产企业限期治理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完成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前,第二批完成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前。石油炼制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前。
三、限期治理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本辖区内重点行业废气异味治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废气异味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环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高度重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异味的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各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市环保局要制定废气异味污染治理的技术要求,对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负责限期治理的验收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市政府将依法责令企业限产或停产。对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给予环保治理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