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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福州市丽明光电技术研究所登记的批复

福州市民政局关于同意福州市丽明光电技术研究所登记的批复
(榕民〔2012〕323号)


叶商松同志:

  您提交的《关于申请登记福州市丽明光电技术研究所的请示》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福州市丽明光电技术研究所符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准予注册登记。该单位为非营利性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叶商松;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科技局;单位住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一村557号。

  单位登记后,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与年度检查;重大活动应及时报告,登记事项需变更的,要申请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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