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
(榕国资法规〔2012〕217号)
各律师事务所:
按照《关于律师事务所库管理的实施细则》(榕国资法规[2008]428号) 有关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我委将对律师事务所库成员单位的资格进行年度复核并通过征集适当增加新的成员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本次调整律师事务所库的基本原则是“符合复核条件并胜任工作的予以保留,适当增加新的成员”。具体是:
(一)对律师事务所库原成员单位的条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并得到服务单位好评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
(二)公开征集新的成员单位,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新的成员单位。
二、对律师事务所库中的原成员单位的资格复核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律所2011年营业收入证明;
(二)律师事务所指派联系律师(两名)的文件;
(三)指派律师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律师需取得执业资格5年以上以及司法部门出具的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服务我委所出资企业的书面评价。
三、新申请入库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提交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3、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4、律所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5、律师事务所指派承担国资项目的联系律师取得执业资格5年以上,且近3年没有违规记录。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律师事务所的书面申请及简介;
2、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从业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律所2011年营业收入证明;
6、律师事务所指派联系律师(两名)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