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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批复
(金府发〔2009〕139号)


区人口计生委:
  你委《关于提高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请示》(沪金人计生委[2009]8号)收悉。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本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800元。按照《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金山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05]1号)规定,所需资金由区、街镇(金山工业区)各承担50%,经费支付按原渠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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