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教育局《金山区关于2009年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来自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即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的招生方法,下同)。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本区各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在籍且在读人数比例,将金山中学、华师大三附中的高中招生计划数12%的名额,平均分配到本区各有关初中学校。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各初中学校须向考生公布“名额分配”招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招生学校、招生人数等),由考生根据分配在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自主填报志愿(须填写在“提前录取志愿”栏中的“名额分配”志愿)。
  全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结束后,由区招生办根据全市规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照“名额分配”计划、考生的志愿和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中职校艺术类专业、中职校航空服务专业的提前招生工作,按市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另发)执行。
  (2)统一录取志愿。统一录取按考生录取总分和志愿顺序依次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在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民办高中(不含“公立转制学校”)在招生计划的范围内可参照本市公办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等情况,自主确定学校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报学校所在区招生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学校2008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一并公布),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进行录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高中自主确定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区招生办报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民办交大南洋的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学校和区招生办协商确定并报区招委会领导同意后,公布实施。
  2009年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的规定执行。
  经市教委批准2009年招收文艺特长生的学校,招收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队)的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送档录取;招收一般团(队)优秀团(队)员,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下10分内送档录取。
  2009年普通高中招收体育特长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文件精神执行。
  经批准具有体育特长生招生资格的学校,应在学校所在区招生办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招生,投档顺序与统一录取学校批次相同,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列入学校招生总计划。
  招收外区(县)体育特长生,应通过考生所在区招生办办理招生录取手续。
  未经区招生办集中公示的文艺、体育特长生,区招生办不予投档,招生学校也不得录取。
  (3)征求志愿。按志愿考生未被录取,可由区招生办在征求考生志愿的基础上,统一投档。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含公办普通高中、民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招生录取最后阶段,在区招生办的统一安排下,对考生进行征求志愿和录取。
  在区招生办统一投档后,招生学校(专业)录取人数低于20人的,将停止本年度招生。由区招生办和招生学校负责进行调整,并做好有志愿考生的调剂工作。考生要积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调整后的录取工作。
  (4)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
  (5)考生先进奖励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降分录取政策项目(见附件4)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的规定执行,加分名单由区招生办和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示。
  (6)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内应提供规定的资料(清单见附件2),以利于全市统一管理和招生学校的择优录取。

  (六)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1、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并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区招生办应按学校招生计划投档。若按招生计划数录取的末名有多人录取总分相同,则比较语数外三门总分,再比较数学成绩,后比较语文成绩。还是相同的,看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个别特殊情况,由区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严格执行“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任何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跨越区招生办自行招生录取。
  4、继续坚持和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公示制度。区招生办以及各学校,必须按市教育考试院《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见附件8)中所规定的项目,向考生和社会适时公示。
  5、及时公开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录取的相关情况,不得在公布考试成绩和录取情况时以任何形式向考生收取费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

  四、初中毕业生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

  健全和完善初中毕业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工作体制和网络。区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择业指导工作的管理职能,要全面宣传高中阶段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引导初中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合理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升学目标和成才途径。教科研部门要承担对初中生升学与择业指导的研究,指导学校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区招生办要加大招考信息公开、公示的力度,建立专题网站或招生栏目,向考生宣传有关政策法规、招生改革情况,介绍各类招生学校的办学条件、专业设置,介绍社会就业情况的各种信息。学校要开好升学与择业指导课程,帮助学生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对多层次、多规格人才的需求。
  任何招生单位未经区招生办批准,不得进入本区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初中学校只接受具有区招生办发放的《招生宣传准入证》的招生单位入校进行招生宣传活动(包括家长会、班主任会上的宣传)。
  初中学校不得与中等职业学校搞各种形式的联合办班或以提供生源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否则,一经查实,取消有关中等职业学校当年在本区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终止其以后在本区招生。对初中学校的违规行为,由区教育局作相应处分。

  五、管理和监督

  2009年本区中招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明确区教育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分局、安全保密局、城管部门、电力部门等职责,明确区招生办、区教育局有关科室、区教师进修学院及各学校的职责,规范各项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本市有关加强中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招生监督机构,健全监督机制,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要加大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力度。要向社会公示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及各项招生政策等必要的信息,做到“阳光招生”,规范操作。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监察、接待部门的地址、电话,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

  附件:
  1、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
  2、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2009年加分和政策性照顾项目表
  5、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推荐表
  6、2009年上海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提前推荐自主录取”自荐表
  7、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日程表
  8、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公示项目表

  附件1:
  2009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和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毕业生,无论毕业于本市或外省市,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正在办理“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的初中毕业生须提交市公安局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类审批办事回执单》。
  3、经市人事局批准的持有有效期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其子女是本市或外省市的初中毕业生,在《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内,应在居住证所在地区或初中借读学校所在地区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4、非本市户籍,初中阶段已在本市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初中毕业后欲继续借读且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1)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核准的市外在沪大企业在沪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以及地级市及以上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原上山下乡知青、支疆青年及其他支边支内人员的考生;
  (3)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上述考生入学后不迁移户籍,不改变户籍性质,毕业后按“非上海生源”有关办法处理。
  5、在沪投资的台湾人士子女、持《香港居民、澳门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子女来沪就读证明》者,可到居住地或初中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6、在沪就读的外国籍初中毕业生,经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附件2:
  初中毕业生材料袋基本资料清单

  1、报考证明复印件(如本市户口簿、蓝印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
  2、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表
  3、2009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考志愿表
  4、综合素质评价表
  5、初中毕业生登记表(外省市返沪考生如无毕业生登记表,必须有初中三年的学籍卡原件)
  6、体检表
  7、外省市借读生须附借读审批表
  8、上海市儿童预防接种记录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