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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四)进度安排。2012年8月15日前,市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五)巩固成果。为维护招标投标规则统一,杜绝政出多门,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市法制办要加大对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三、抓紧完善配套制度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审核工作。为严格招标投标初始环节,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问题发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批、核准。
  (三)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按照《条例》规定组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强化招标投标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扩大招标投标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范围。加强部门间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及范本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强化对重大事项、执法监督争议等的会商和协调处置。
  (五)完善招标投标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布工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
  (一)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招标内容核准职责。市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评标专家抽取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标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加强过程监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如不及时纠正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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