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或招标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及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要求投标书中有投标人基本情况)、份数等;
(五)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包括是否将投标文件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
(七)招标活动方案,包括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悔标的责任;
(十)其他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可参照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可载明投标保证金、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中标后的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物业区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和国土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等;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材料有异议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住宅物业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应证明资料;投标人少于3个的,还应提供招标投标过程的书面情况说明和被邀请单位不参与投标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