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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患者因跨年度在县外住院,以及参保当年的12月在县外住院并出院的人员,报帐期限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天,但必须是当年和次年连续参保的患者。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在已实施就地补偿的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可就地获得补偿,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保居民只缴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将相关材料送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垫付的补偿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应向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资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违反协议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基本药物目录》、《院内感染控制规范》、《单病种限额标准》等规章制度。不断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对就诊参保居民实行首诊负责制,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对就诊人员身份要认真核对,严禁冒名顶替。加强医务人员费用控制意识教育,保证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重点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在控制小病大养、门诊住院化和医药费用增长过快等方面的责任,遏制住院率和平均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将医药费用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要适当扩大居民医保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和目录外诊疗,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住院实际报销比例。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完善县、乡居民医保和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网络,积极将信息网络延伸到村卫生室,让参保居民和城乡困难群众得到实时结算、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信息汇总,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规范医药收费行为,坚持医药收费计算机实时录入,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和可靠。
  第三十五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努力提高信息分析、报告、反馈的能力和质量,采用适宜的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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