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致伤(病)的。
  (二)交通事故、意外事故(能提供公安等部门的有效证明,无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除外)、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物及非规定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医药费用。
  (五)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购买保健、康复性器具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国家和重庆市及我县规定的其他情况发生的不予报销的医药费用。

第七章 报账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在县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支,治疗结束后再报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六条 每月25日为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间,当月26日至次月1日为各定点医疗机构上交相应资料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账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申报表、有效发票、总费用清单、住院病历、城乡居民医保就医卡、居民身份证(儿童用户口簿)、享受医疗救助证件的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应向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报账时成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须由经治医生签字,证实住院的病人与身份证上的人是否相符)、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原件、住院医药费用收据原件(可提供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收据复印件)、住院医药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以上由医疗机构提供的材料必须加盖医院相应科室鲜章,证件齐全后直接在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非疾病患者(如酗酒、中毒、外伤和近期有手术史的病人等)还须提供加盖医院鲜章的“入院记录”复印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