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城乡居民,当年可直接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全款(包括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后,从缴费次日起3个月后(新生儿可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四章 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居民参保时应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资料到所在乡镇办理参保登记。资助对象以县民政局、县残联、县计生委等部门提供和核实后的名单为准。
第十三条 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成员应选择同一档次参保。参保时,必须同时缴清户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的参保费用。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后,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制发医保证(卡),作为参保居民就医和费用结算的专用凭证。
第十五条 各乡镇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下年度参保居民详细情况送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核实。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建立财政专户,封闭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基金,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基金实行县级统筹、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基金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分为大病补偿基金(包括普通住院、重大疾病住院和特殊疾病住院)、门诊补偿基金(包括普通门诊、慢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和风险基金三部分,大病补偿基金占60%、门诊补偿基金占30%、风险基金占10%。
第十九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医药费用补偿
第二十一条 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