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一档筹资标准为150元/人·年。二档筹资标准为240元/人·年。
  第九条 政府补助标准及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人员,个人缴费30元/人·年,政府补助120元/人·年。参加二档的人员,个人缴费120元/人·年,政府补助120元/人·年。
  (二)从2011年起,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对享受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五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外,其他救助对象给予20元资助;对享受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员、低收入老年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除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外(包含一、二档),其他救助对象参加一档的给予20元资助,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资助。
  (三)对持有残疾证(一、二级除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一、二档的,由县残联给予20元资助。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参保对象及标准:对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对象个人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计生委补助80%。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和经鉴定确认后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者的个人参保资金由县计生委补助30元。
  第十条 基金筹集方式。在坚持城乡居民自愿的原则下,积极探索多渠道个人缴费筹集机制。城乡居民可以采取四种方式缴费:
  (一)集中筹集方式。每年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村组干部入户收取参保经费。
  (二)滚动筹集方式。城乡居民在就医报销医疗费用时,自愿缴纳下一年度参保经费。
  (三)“三定”筹集方式。城乡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标准缴纳参保经费。
  (四)协议筹集方式。乡镇可在征得城乡居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代扣协议,委托乡镇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代收,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
  收取参保费,必须出具由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基金筹集时间。参保居民按年度缴纳参保经费,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采取集中筹集、“三定”筹集方式收取的个人参保经费,于每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缴存到县财政基金专户。采取滚动筹集、协议筹集等方式收取的个人参保经费,由乡镇在每月25日前缴存到县财政基金专户。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和县计生委资助对象代为缴纳部分资金,在当年12月25日前全额拨付到县财政基金专户。由县财政补助经费,在每年3月30日前全额拨付到县财政基金专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