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0〕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石柱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健康石柱”建设,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二)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
(五)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凡具有石柱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五条 参保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
(二)享有居民医保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如实举报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参保居民应承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居民医保的各项规定。
(二)保证以户为单位参保,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资金。
(三)妥善保管医保证(卡)、参保缴费专用收据等相关证件,不得私自转借、出让和涂改。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采取财政补助、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等形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