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就业推荐工作,全面推进实名制就业服务。
对辖区内以往年份未就业的杭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市)要通过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认真开展未就业毕业生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并将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纳入我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享受范围。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摸清未就业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掌握底数和就业需求,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和就业推荐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市、区(县、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荐就业岗位,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辅导、岗位信息和3年内人事档案代管等服务。市区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认真开展对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11〕40号)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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