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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68号),不断优化见习训练网上申报平台;深化见习学员跟踪服务,推动见习基地间的沟通交流和成功经验共享;科学监测见习基地带教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成效。
  (三)拓宽网上创业就业渠道。
  进一步规范网上创业就业管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进杭州市C2C创业园实现网上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凭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
  (四)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力度。
  不断拓宽大学生创业融资渠道。强化杭州大学生创业联盟服务平台作用,促进风投创投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企业对接合作,优化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基金功能。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大学生创业企业。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科技型成长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向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申请专项贷款资助,向市科委申请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或“雏鹰计划”资助;文创型企业可向文创办申请文创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五)认真落实税收等其他扶持优惠政策。
  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在工商注册、创业资助、税费优惠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自然年度内(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我市当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限制类发展项目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最高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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