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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2修正)

  (一)排水管道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排水泵站设备完好,保证污水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排水河道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

  (二)河道水面无垃圾,水体清洁,护坡完整,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三)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排水、河道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环境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干净整齐,围挡坚固,无污水、污泥外溢,无扬尘,无建筑垃圾凌空抛撒,在规定的时段内无噪声扰民;

  (二)运输车辆密闭清洁,无撒漏,驶出场区时进行冲洗;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格化城市管理。按照标准划定网格区域,明确区域内城市管理事件、部件的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城市管理信息采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并向城市管理考核部门提供相关的数字化城市管理考核评价信息。

  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部门按划定网格派遣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员进行巡查,对需要处置的事件、部件问题向责任单位下达任务派遣,并按照事件、部件问题处置标准进行核查,其结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水务、市政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月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核。

  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与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实行双向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专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抄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监察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考核结果与城市管理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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