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蝇,无蛆虫,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蛆虫,墙壁、顶棚、挡板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二)门窗、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三)清洗冲刷地面时应当设置防滑标志;
(四)空气流通,基本无异味;
(五)室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六)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无乱搭建、乱堆放;
(七)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八)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条 公共厕所(包括化粪池)的清掏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清掏,废弃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三)责任单位或者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对清掏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的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接受公众监督,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制定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在明显位置公示监督部门和电话;
(三)按规定设置指示标志;
(四)明示对外开放时间;
(五)根据等级标准和公众需要提供相关用品。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因维修养护需要临时停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向区县环卫部门备案。
公共厕所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就近选择适当地点设置活动式厕所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公众用厕需求。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维修养护、清扫保洁工作应当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
第三十四条 公共厕所维护保洁责任单位应当确定责任人,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厕所维修养护、清扫保洁、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