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市鼓励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具备条件的沿街单位和非经营性场所内部卫生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区县环卫部门根据需要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内部卫生间对外开放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对外开放的卫生间应当设置指示标志,明示开放时间并接受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厕所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厕所的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已办理移交手续的,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拆迁工地或者建筑工程施工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其日常维修养护和清扫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在工程竣工后拆除。
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应当符合规定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各种设施齐全完好、运行正常、外观整洁;
(二)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通风;
(三)洗手台、面镜、门窗、天花板、地面、墙壁、隔断板、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应于3日内修复或者更换;
(四)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项目,应当于12小时内修复或者更换;
(五)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水池无杂物;
(六)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内暴露的管道无锈蚀;
(八)破损修复后,要与整体协调;
(九)建筑外檐保持完好、整洁,定期清洗或者粉饰。
第二十九条 公共厕所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