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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煤炭电力企业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煤电股权联营是推进煤电企业协调发展的方式之一。按照“政府引导、自愿合作、一厂一策”的原则,鼓励省调现役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先行先试,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交换等方式,实现煤炭企业和省调现役火电企业的相互参股、控股或通过资产重组注册成立新的煤电联营企业。实施煤电联营后,可仍按照原有的专业化分工,独立经营管理,煤电双方按照股权权益当年分配损益(当年盈利当年分红,当年亏损当年补资)。

  (二)建立电煤长期供需协作机制。

  推动省调现役火电企业与省内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性供需协作合同,建立长期协作合同全覆盖的省内电煤供需管理模式。长期协作合同合作期一般应在五年以上,合同主要明确战略合作期内定点、定量的供煤条款,达成定质、定价的合作意向。

  在长期协作合同框架内,根据电煤市场需求状况,双方签订年度供需合同(简称年度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明确当期内的数量、质量、供煤价格以及价格联动条款、违约责任等。

  长期协作合同和年度合同均由煤炭管理部门制订合同范本并组织签订,由第三方交易机构鉴证合同签订,组织交易对接,建立健全合同监管奖惩机制,监督合同履约情况。

  (三)充分发挥煤炭交易中心作用。

  充分利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平台,实现煤电双方直接见面,自主交易,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中间环节。电煤运输方式由煤电双方自主协商,可采用矿场发货制,执行矿场价;也可采用送货制,执行到厂价。

  相关部门组织清理取缔电煤产运销环节中存在的不合理收费,净化电煤市场环境,提高电煤流通效率。

  (四)建设坑口煤电一体化新型电源项目。

  “十二五”期间,除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坑口煤电一体化要求进行规划。鼓励电力企业和煤炭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新型煤电企业;鼓励煤、电、铁(路)联营电源点和煤源点之间的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快电煤运输通道建设,加快推进电源点配套的煤炭、电网的项目建设,对坑口煤电一体化的电源项目和配套煤矿,原则上优先立项报批、优先准予投产。

  (五)探索构建省级煤炭储备体系。

  探索建立以政府主导,煤炭企业、电力企业、交通物流企业等为承储主体的煤炭储备体系,争取纳入国家煤炭战略资源储备体系。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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