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冀价管〔2012〕5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引导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一)省内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含农林废弃物,下同)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上网电量,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按国家规定的垃圾发电项目统一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二)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其全部上网电量执行我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完善垃圾焚烧发电费用分摊制度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高出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实行两级分摊。其中,省级电网企业负担每千瓦时0.1元,由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销售电价予以疏导;其余部分纳入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解决,补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制度
(一)发电企业要建立按日统计、月末汇总垃圾进厂磅单数量和供货发票、银行转账单据制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情况报当地设区市、扩权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的统计核查工作,对发电企业所报情况要认真审核和确认,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发电企业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预计垃圾处理量及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可研报告和上年度垃圾处理量完成情况,参照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多年平均垃圾处理量,于12月31日前初步核定其下年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并将各发电项目月度、季度垃圾发电和常规能源发电上网电量预估报表一并通知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网企业据此进行日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