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2012〕4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教育局,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求,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市场秩序,指导出版单位合理定价,降低教辅材料价格,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促进新闻出版行业和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统一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各省评议拟公告的教辅材料,其出版单位注册地在河北省境内的,其零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不高于发改价格〔2012〕975号通知规定的正文印张、封面基准价格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经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确认。各出版单位要于教辅材料印制完成后十五日内,分别向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报送样书(每册各3本)备核。

  二、凡进入我省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其出版单位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的,其零售价格须按发改价格〔2012〕975号通知规定,经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确认并报送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发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教辅材料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要依据《价格法》严肃查处。

  四、新闻出版部门要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环节的监督检查。一是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中小学教辅材料单位的资质管理,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二是将在每年春季和秋季,组织对本地市场上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装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均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省新闻出版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改处理或吊销许可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