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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冀价管〔2012〕36号)


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执行脱硝电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有关规定,已通过省环保厅脱硝验收机组的上网电价执行脱硝加价,脱硝后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为: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号机组0.4295元,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和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0.438元。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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