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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月报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工作制度(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0日)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月报制度的通知
(浙工商直〔2009〕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涉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信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省工商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领导小组决定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统计月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填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统计表(附件一)。各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汇总填写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汇总报表(附件二)。

  二、报送程序

  各小额贷款公司将填写的业务监管统计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及时报送当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市、区)工商部门备份后报地市工商部门汇总,由各地市工商部门将汇总的电子报表通过省局内网报送省工商局直属分局(联系人金磊571-87024796)。

  三、报送时间

  2009年3月份报表要求各小额贷款公司于4月7日前报送县工商局,县局备案后8日前送市局,市局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局;以后的报表各小额贷款公司于次月3日前报县工商局,县局备案后立即报市工商局,市局汇总后于5日前报送省局。

  四、报送要求

  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填报有关数据,确保客观反映公司的真实情况,以便政府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此项工作将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县工商部门也要重视小额贷款公司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将信息统计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重要载体,按时、准确完成报送工作。

  附件:1.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统计表

  2.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汇总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统计表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

 

所有者权益

 

融资余额

 

本年放贷利率:‰

最高利率

 

最低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

 

政府投资补助

 

贴息、专项补助

 

票据贴现金额

 

贴现手续费收入

 

本期利息收入

 

当年利息收入

 

本期放贷笔数

 

本期放贷金额

 

当年放贷笔数

 

当年放贷金额

 

期末贷款笔数

 

期末贷款余额

 

逾期贷款笔数

 

逾期率:%

 

逾期贷款余额

 

逾期率:%

 

贷款分类

当月发生

当年累计

期末贷款存量

笔 数

金 额

笔 数

金 额

笔数

余额

按单笔贷款金额分类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100万元以上

 

 

 

 

 

 

按贷款对象分类

农户

 

 

 

 

 

 

个体工商户(含城镇居民)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包括各类公司)

 

 

 

 

 

 

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

 

 

 

 

 

 

按贷款用途分类

农业

种养殖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

 

 

 

 

 

 

其它

 

 

 

 

 

 

工业

 

 

 

 

 

 

服务业

 

 

 

 

 

 

其它

 

 

 

 

 

 

按担保方式分类

保证

 

 

 

 

 

 

质押

 

 

 

 

 

 

抵押

 

 

 

 

 

 

其它

 

 

 

 

 

 

按贷款期限分类

1个月以内

 

 

 

 

 

 

1-3个月

 

 

 

 

 

 

3-6个月

 

 

 

 

 

 

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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