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重点支持有市场、有订单、有技术优势、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探索灵活的抵押方式和贷款担保形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信用等级高、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部门要尝试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要确保各商业银行投放到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逐年增长,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投放增量要不低于上年。
(四)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挥各种类型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市场化运作、合法化经营、规范化发展。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的审核工作,指导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制定和完善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要强化担保机构行业自律,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科学决策、合规操作,提升行业形象,防范系统风险。
(五)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大企业、有持续出资能力的发起人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四、积极破解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制约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各级政府要把产业集聚区作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平台,统筹规划和建设,完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加快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推动中小微企业向产业集聚区发展。产业集聚区要为中小微企业预留一定用地指标。
(二)做好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规划。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破产倒闭企业、城中村土地整治,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使用等三类建设用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前提条件下,对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要快审快批。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五、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