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强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推动中小微企业在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上,开展集成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多种形式的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对在研究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2006〕34号)进行奖励。中小微企业的产业研究与开发经费、科技成果在扶持资金以及有关财政贴息资金的分配使用上,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落实《新乡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新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建设。
(五)引导中小微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增强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企业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建立质量体系、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申报国家和省级质量奖。鼓励中小微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省优质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对获得以上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7号)给予奖励。鼓励中小微企业争创市长质量奖,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1〕1号)给予奖励,并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争创省长质量奖。
三、加大财政支持和拓宽融资渠道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尽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应设立不低于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以后年度的增长机制。专项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担保补助、信息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等,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二)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产权、股权、债权转让吸引市外、境外资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等,由市财政对以上企业给予适当贴息补助。继续推进政府、银行、企业对接合作,为中小微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加快中小微企业上市步伐,市政府金融办要负责做好中小微企业上市前的培训和辅导,对上市后备中小微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中小微企业,按照《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2006〕37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上市引导计划的通知》(新政办〔2011〕163号)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