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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2012)10号)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3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广电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局、烟草局、市委宣传部。
  3.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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