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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扶贫标准和对象
  (一)扶贫标准。参照广东省扶贫标准,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扶贫标准。2012年按现行标准;2013-2015年,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以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为扶贫标准;2016-2020年以2015年为基期,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对贫困人口规模确定扶贫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扶贫标准。
  (二)扶贫对象。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有意愿通过开展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就业摆脱贫困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同时享受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低保政策。农村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识别确定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和民主公示等程序,统一组织,同步进行,防止争戴“贫困帽子”。
  (三)重点区域和相对贫困村。根据我市实际,将惠东县、龙门县、博罗县、惠城区自然条件比较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处于这些地区内的林场、华侨农场等,确定为我市扶贫开发重点区域。按省的标准,2013-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未达到201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村确定为相对贫困村。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扶贫工作长效机制,推进扶贫开发“双到”模式常态化、制度化
  总结我市扶贫开发实践经验,推进扶贫开发靶向疗法,把扶贫开发“双到”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1、2012年,全面完成被帮扶的74个省级贫困村和1.227万户贫困户扶贫开发“双到”三年(2009年底-2012年)工作任务,夯实贫困村贫困户持续稳定发展基础,确保以优异成绩全面迎接省的考核验收。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巩固扶贫开发成果,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2012年,省财政将对欠发达地区自身帮扶并已制订后续扶贫规划方案的相对贫困村(我市74个省级贫困村)给予每村平均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全市74个省级贫困村纳入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补助试点范围。其中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由各级财政按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给予补助;小额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按照各地财政实际补贴支出的30%给予补助。从2013年起,按扶贫新标准确定的相对贫困人口和相对贫困村纳入上述政策补助范围。
  2、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双到”。2013-2015年,对在上一轮未列入帮扶对象的相对贫困人口和根据扶贫新标准认定的相对贫困村和相对贫困户,按照“双到”工作要求,建立瞄准机制、靶向疗法,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建档立卡、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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