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开发扶贫”机制,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有机结合。
--坚持“双到”,靶向疗法。加快转变扶贫开发方式,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双到”,重心下移,瞄准相对贫困人口,精确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实现定点扶贫,落实帮扶责任,消除制约相对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高扶贫对象内生发展能力。
--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继续实施差异化扶贫开发,针对扶贫对象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实行“一村一策、一户一法”。调整扶贫标准,建立扶贫对象识别和脱贫评定机制,完善扶贫资金持续投入机制,实行扶贫开发动态管理。
--扶保衔接,合力推进。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把扶贫开发作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手段。整合普惠政策、特惠政策和涉农惠农政策,形成合力。
--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坚持扶贫开发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相对贫困地区比较优势,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相对贫困户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实现脱贫奔康;相对贫困村集体经济继续壮大,村容村貌显著改善;重点帮扶区域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民生保障水平显著提升;重点帮扶村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明显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较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协调发展格局。
(二)近期目标。2011-2012年:被帮扶的1.227万户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500元以上,基本稳定脱贫;被帮扶的74个省级贫困村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基本改变落后面貌。完成农村7432户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扶贫开发“双到”工作任务。
2013-2015年:被帮扶的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3%以上,实现稳定脱贫;被帮扶的相对贫困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全面改变落后面貌;2013年完成4378户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重点帮扶区域人均地方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建成一批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重要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