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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惠市委办发〔2012〕13号 2012年6月20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和《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1〕20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转型发展,争创宜居宜业宜游城乡协调发展示范区,开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局面,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惠民之州,以加快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管理一体化为路径,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手段,进一步在乡镇主体功能区划、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集体土地管理、镇村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用两年时间进行试点示范,用三年时间进行总结推广,力争五年内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创新。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选定改革重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率先突破,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解决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
  --坚持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指导。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不强求统一模式,不设立统一标准,坚持先探索后实施,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坚持在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鼓励宜农宜林地区差异化发展,为区域科学发展提供生态屏障和环境支撑。
  --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利益向下,让利于民,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防止因推进改革导致群众合法权益受损而引发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广泛参与。各县(区)政府作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尤其要尊重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共同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强大合力。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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