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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发〔201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金山蟠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山蟠桃”,是指以“金山”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的蟠桃。

  第三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9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廊下镇光明村、南塘村,金山卫镇塔港村、星火村、横召村,张堰镇秦望村,朱泾镇五龙村、慧农村,亭林镇周栅村、后岗村、驳岸村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从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或者销售的企业、个人及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销售金山蟠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

  第六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金山蟠桃”文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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