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四)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开具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经理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 区财政局复核数 |
1 | 合并净利润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 |
6 | 上交利润基数 | | | |
7 | 上交利润比例 | | | |
8 | 本期应交利润 | |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 |
10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 |
11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 |
附送资料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声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
| |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