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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函告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四)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相关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区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通知书和区财政局开具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二条 对企业欠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三条 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

  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申报数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区财政局复核数
1合并净利润   
2减:少数股东损益   
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上交利润基数   
7上交利润比例   
8本期应交利润   
9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减:本期已交利润   
11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声明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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