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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府发〔20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第8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金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区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上缴区财政,纳入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区财政会同区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依据和上缴标准

  第七条 本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及有关文件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文件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八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比例上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在综合考虑企业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并同时向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并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第十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实行申报制。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子企业或者控股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及类似权利机构表决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收到有关转让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据实申报,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合同;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报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报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审定和缴库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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