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认定为“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创新资金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凡经认定列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的企业,在市专项资金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创新资金按照市专项资金额度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含已获得的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额)。资助金额累计计算,包括企业认定当年已获得的区财政资助,不得重复享受。上述市、区两级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凡被认定为“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并完成培育目标的,择优推荐其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
第八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已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的,资助其中试研发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20%,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
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含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助。
经认定的金山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
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对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专业孵化器,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团队尤其是大学生创业团队入驻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产品研发、项目小试及中试,可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公共研发服务)
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中心)并加盟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仪器设施提供公共检测服务的,除市级资助外,区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30%给予资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区内企业在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进行检测的项目,除市给予资助外,按照市专项补贴资金的1:1给予资助。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