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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金府〔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第8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引导和鼓励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区域产业科技水平,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规定,结合金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金山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企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并逐年递增。

  第四条 (职能部门)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组织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

  需要申请的企业应该根据有关要求向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书。

  第六条 (受理、审查与批准程序)

  常年受理,集中审批。

  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原则受理申请、组织评审,通过后展开立项或给予资助。

  第七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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