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担任企业质量主管;
(二)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个人所属的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提高质量做出了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个人所属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获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附后),对本企业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提供必要的证实性材料。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以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
(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四)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对个人申报者的所属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五)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名单。评审办根据综合评价报告,按得分排序,取前5位(不足5位的按实际数,均不符合要求则该奖项为空缺),提出区长质量奖入围名单。
(六)审定公示。区质量技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区长质量奖审定组,听取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参加区长质量奖评选的企业和个人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拟奖名单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提出。评审办在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应重新组建评审组(原评审组成员不再参加)针对投诉、质疑的内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由评委会作出复评决定。区质量技监局综合公示意见,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七)批准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获奖企业和个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获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组织奖人民币50万元,个人奖人民币5万元)。
对区长质量奖入围名单中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区,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由评委会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七条 参与区长质量奖审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区长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组 织)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日期
金 山 区 区 长 质 量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填报说明:
1、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申报材料由申报表、企业概述、自我评价报告、企业自评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证实性材料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