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府〔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7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质量兴区、质量兴企活动,表彰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与个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质量管理模式,改进和提高我区综合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增强我区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上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金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金山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金山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度根据全区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评定。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各不超过1个。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区实体企业;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是指实体企业中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组织工作,组建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委会主要职责,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原则、评价标准以及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等,评聘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委派评审观察员,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并提出获奖组织、个人推荐名单。
第八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九条 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负责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资质资格。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年度纳税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对地方经济贡献率处于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近三年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获奖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