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两高”行业新项目专项检查。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坚持和完善“批项目、核能耗”制度。新增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对年耗能超过2000吨标煤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责任单位:区经委、各街镇、金山工业区)
三、强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大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力度
(七)排查各领域、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各主管部门,尽快对各自主管的领域(行业)用能单位进行能耗排查,形成完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重点用能单位的评判参考标准为:工业企业年耗能2000吨以上标煤,商业、建筑、交通单位和公共机构年耗能500吨以上标煤。(责任单位:区经委、建设交通委、区政府机管局、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金山工业区要对各自监控的重点用能单位,尽快下达2010年度节能目标。对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5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在下达节能目标的同时,下达用能总量控制指标。(责任单位:各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金山工业区)
重点用能单位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减排工作小组。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责任单位:各相关领域(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金山工业区)
(九)全面开展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要在6月底前完成能源审计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2009年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各主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报告,对存在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情形的,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对未按时开展能源审计的,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对企业能源审计专项检查中查实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并依据《节能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区经委、建设交通委、国资委、旅游局、区政府机管局、区教育局、卫生局、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
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体、通信、交通运输建筑等)、总能耗达500吨标煤以上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建筑,开展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各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所有权人和使用人落实后续节能改造。未按照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和采取节能措施的,按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旅游局、区政府机管局、区教育局、卫生局、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