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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府〔20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0号)精神,结合金山区“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为确保实现本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五”期间金山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20%,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9152吨/年、4499吨/年以内,是区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完成这一目标,是检验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四年来,本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均控制在目标值以内。但综合能源消费刚性增长,第三产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不降反升,节能降耗工作相对滞后。2009年,我区能源消费总量为127.03万吨标煤,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3.01%。要完成“十一五”目标,今年尚须下降8.03%,时间紧,任务重,但必须完成,没有退路。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明确重点用能领域和镇、街道、工业区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和用能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对重点用能领域和年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费进行总量控制。2010年全区用能总量增长控制在5%以内(以2009年总能耗127.03万吨标煤为基数,即2010年增量必须控制在6.35万吨以内,总量必须控制在133.38万吨以内),其中工业用能增长控制在5%以内(以2009年工业总能耗108.93万吨标煤为基数,即2010年增量必须控制在5.45万吨以内)。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用能增长控制在5%以内。商业、旅游饭店业、建筑施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公共机构等用能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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