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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府〔200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交通安全,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的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区内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本区已建道路范围内在下列路段安装路灯的可列入补贴范围。

  (一)国道、省道、县道镇区段(包括金山工业区,下同)道路。

  (二)高速公路出口道路连接段道路。

  二、补贴标准

  凡属补贴范围内的道路路灯安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国道镇区段、高速公路出口道路连接段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区级财力承担。

  (二)省道镇区段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区级财力承担百分之七十,所在镇承担百分之三十。

  (三)县道镇区段安装路灯的资金区级财力承担百分之五十,道路所在镇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乡道以下(包括乡道)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各镇负责。

  三、项目计划

  当年度安装路灯的需求,原则上由所在镇在上一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书面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后,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四、项目建设

  安装路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基建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安全质量,严格控制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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