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展改革委《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府〔2009〕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发展改革委拟定的《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金山区区内现有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交通安全,改善人民群众出行的环境,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区区内公路路灯安装资金补贴标准。
一、补贴范围
本区已建道路范围内在下列路段安装路灯的可列入补贴范围。
(一)国道、省道、县道镇区段(包括金山工业区,下同)道路。
(二)高速公路出口道路连接段道路。
二、补贴标准
凡属补贴范围内的道路路灯安装,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国道镇区段、高速公路出口道路连接段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区级财力承担。
(二)省道镇区段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区级财力承担百分之七十,所在镇承担百分之三十。
(三)县道镇区段安装路灯的资金区级财力承担百分之五十,道路所在镇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乡道以下(包括乡道)安装路灯的资金由各镇负责。
三、项目计划
当年度安装路灯的需求,原则上由所在镇在上一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论证筛选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书面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年度计划的个别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委报区政府同意后,在资金总量内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
四、项目建设
安装路灯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基建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安全质量,严格控制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