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府〔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8〕51号),进一步做好本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具体执行中的几项政策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本)、《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时间为准),都应当按照每平方米46元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的当天。
三、关于清缴欠税的问题。对于2008年已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但涉及2008年1月1日以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块,以耕地占用税新、老税额标准差额(即42元/平方米)予以补缴。对于欠缴税款,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各镇、工业区要主动与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用地部门、财政局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联系,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