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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授予黄冈等城市(县城)为湖北省园林城市、湖北省园林县城的决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授予黄冈等城市(县城)为湖北省园林城市、湖北省园林县城的决定
(鄂建[20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鄂建文〔2010〕141号),由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研究,决定授予黄冈、松滋、安陆等城市为“湖北省园林城市”称号。授予公安、巴东、建始、红安等县城为“湖北省园林县城”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推动人居环境改善,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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