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2〕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及《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钱、30斤米、1斤油以上。
(二)集中供养标准: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灵山县、浦北县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