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老年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不得以老年人婚姻关系的变化为由,索取、隐匿、分割、损毁或者限制使用和处分老年人的合法财产;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教育的统筹规划和教育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广播、电视和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敬老、助老宣传,开办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专题或者专栏。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行政村建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第二十九条 凡户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均可凭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待:
(一)对年满八十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二十元的敬老金;对年满九十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的敬老金;对年满一百周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四百元的敬老金。
(二)医疗机构在老年人挂号、诊治、交费、取药和住院时,应当提供优先服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行动不便的,应当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助步器和其他设备;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为本社区内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卫生保健活动;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每年应当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免费乘坐城区内公共交通工具。
(四)老年人可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轮渡。
(五)公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六)收费园林、旅游景点等,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