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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及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每年重阳节为自治县的敬老日。

  自治县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八条 自治县重视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尊重其优良品德,发挥其专长和作用,对老有所为、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给予奖励,并对促进老年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给子表彰。

  第九条 自治县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自治县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各项补贴,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条 自治县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发展老年人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以从经营收入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人福利事业。

  第十一条 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者扶养能力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纳入社会福利机构施行集中供养,或者依法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农村“三无”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按规定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

  第十二条 自治县将住房困难的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的家庭危房改造给予援助。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征收时,老年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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