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2年度台州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廉租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台政发〔2008〕2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台州市区2012年度廉租住房有关租金标准公布如下:
一、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
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元。
三、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货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6元(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60%给予补贴)。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低保家庭的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缴纳,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缴纳。
五、资金拨付及管理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建设规划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管理体制要求进行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各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使用、监督、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和《台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台政发〔2008〕19号)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