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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2〕1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

  为了疏导运输成本上涨的影响,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及我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权限。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规定控制运价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具体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上限控制运价为《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基准运价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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