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民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民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办发〔201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县政府已为全县人民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现就做好市民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对象:我县所辖户籍自然人和所辖行政区域具有我县暂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二、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止。
  三、赔偿范围:在我县境内外由于自然灾害(指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等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指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事故)导致自然人死亡的。
  四、保费支付:县政府已向中国财保公司石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我县保险对象每人支付了2元保险费。
  五、赔偿标准:在保险期内,保险对象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交通事故而造成死亡的,每人赔偿1万元。
  六、赔偿程序:按照分类申报、部门审核、归口管理的办法申报赔偿。即被保险人在死亡后72小时内,其受益人向有关部门和乡镇申报,申报的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原因。自然灾害事故由受益人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申报审核,报县应急办审批后送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安全生产事故由受益人向县安监局申报审核,报县应急办审批后送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交通事故由受益人向县公安局申报审核,报县应急办审批后送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我县保险对象若在县外因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由受益人提供事发所在地有关部门或乡镇等出据的证明材料,报县应急办审批后送保险公司按标准赔偿。保险公司从收到理赔资料起10日内,将赔款转到受益人账户。
  七、有关要求:一是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市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和赔偿流程;二是所涉乡镇及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受益人做好赔偿工作;三是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及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拔打95518向保险公司报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