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应当建立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特殊检测的制度,并定期对城市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日常养护维修工作和加固、维修任务量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道路经常性巡查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按保养小修或者中修标准对城市道路进行系统养护维修:
(一)沥青路面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同时分别被评定为B和C级(含B级和C级)以上路面的;
(二)水泥路面状况指数(PCI)被评定为B级(含B级)以上路面的;
(三)人行道路状况指数(FCI)被评定为B级(含B级)以上路面的;
(四)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路面局部坑槽(洼)、沉陷、拥包、车辙、断板、开裂、桥头跳车等病害。
第十七条 通过对城市道路的技术评估,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按大、中修的标准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
(一)沥青路面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同时分别被评定为C级或者D级以下路面的;
(二)水泥路面状况指数(PCI)被评定为C级路面的;
(三)人行道路状况指数(FCI)被评定为C级或者D级路面的;
(四)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的路面大面积坑槽(洼)、沉陷、拥包、车辙、断板、开裂、桥头跳车等病害。
第十八条 通过对城市道路的技术评估,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建议进行改扩建:
(一)沥青路面状况指数(PCI)和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同时分别被评定为D级,路表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或SFC)评定为D级,且结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的路面;
(二)水泥路面状况指数(PCI)被评定为D级路面的;
(三)人行道路状况指数(FCI)被评定为D级路面,且下沉、拱胀严重,严重影响行人通行的路面;
(四)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进行改扩建的城市道路。
第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城市桥梁和隧道的经常性检查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桥梁和隧道的经常性检查应当填写《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和隧道的定期、特殊检测,编制辖区城市桥梁和隧道的定期检测计划。Ⅰ类养护桥梁应当1至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Ⅱ至Ⅴ类养护桥梁应当6至10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